宁夏回族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整体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卫生部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10个县(区)开展食品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工作,覆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总人口数的43%,涵盖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初步建立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2010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了“地方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也成为全国第一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法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数据库,逐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以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依托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