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标注管理的通知
国科办基〔2011〕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科技厅(委、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针对近期个别企业在销售产品上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的不妥做法,我部已与相关单位联系并要求及时予以制止。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托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以解决带动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目标,重点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结合,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在商业产品上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为不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定位与建设宗旨。请你部门在接到本文后,及时通知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标注的规范管理,避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用于商品标注的事件再次发生。
科技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