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制度遭质疑
食品安全问题近期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尤其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更是令人们唏嘘不已。毒黄瓜、毒豆芽居然让欧盟餐桌变得“肮脏不堪”,这大概令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官员倍感意外。忆及过去二十年出现在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二噁英”、“李斯特杆菌”、“沙门氏菌”, 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丑闻戳破了欧盟食品安全神话,欧盟食品法制制度再次受到质疑。
欧盟号称拥有“天下第一”的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如果回溯到几年前,“疯牛病”、“口蹄疫”、“二噁英”、“李斯特杆菌”、“沙门氏菌”等热词就会跳到眼前。欧盟食品法律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就眼前的“毒豆芽风波”来看,德国政府广受诟病。就在德国方面迟迟不能确定病源的时候,欧洲其他国家提高了批评德国的声音,认为它应对疫情的反应太官僚,而且各地区、各级别部门缺乏协调,以至于延误了追踪病源的时间。由于德国一度错报了病源,让欧洲的农民直呼“伤不起”,白白浪费了许多无辜的蔬菜。比利时农业部长拉鲁尔6月7日在卢森堡参与讨论受影响欧洲农民补贴方案时说,她真搞不清楚到底德国方面谁在对这件事情负总责。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德国大肠杆菌疫情的肆虐,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德国政府必须担负主要的责任。首先,德国政府的监管疏忽造成疫情的产生;其次,德国政府效率低下造成疫情肆虐;最后,德国政府的推卸责任和不断猜测,给不少国家和菜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据悉,为了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病源菌的快速检测能力,预防大规模食物中毒的暴发,1996年,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建立了PulseNet网络实验室,将沙门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李斯特菌等常见致病菌的基因图谱和标准检测方法放到PulseNet平台,美国州立和市立的公共卫生实验室只要加入该平台,就可以随时进入PulseNet数据库,将可疑菌的检测结果与电子数据库中致病菌基因图谱进行比对,及时快速地识别致病菌,以便进一步展开调查和控制。
一些德国法律制定者和健康专家也呼吁,此次疫情过后,不光是德国,欧洲其他国家都应该建立类似美国这样的应急系统。
持续了一个月的疫情得不到控制,让一些人怀疑欧洲在应对食品危机方面缺乏专业性。有国外专家指出,一个小小的“毒豆苗”就把整个欧洲搅得天翻地覆,造成果蔬业瘫痪,这说明欧盟对这类突发性疫情的判断和处理不够专业,最后的结果是,让无辜者承受后果,让恐慌无从控制。
就此,业内人士建议政府应提高工作效率,以应对现在各种突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国际商报)
全球食品安全监控难度增大
食品安全事件的集中爆发,一定程度上引发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也严重挫伤了当地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全球食品安全问题多发不仅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给各国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是监控难度增大。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国家产业分工,食品供应链分布更加广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难以及时有效清查和处理。美国从约150个国家进口食品 ,但仅能检测不足1%;德国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花费近一个月时间才确认感染源。另外,新型食品添加剂和化学品层出不穷,各国难以及时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加以规范。资料显示,台湾市面可买到10万余种化学品,但仅有271种被列为有毒,其余大量化学品有可能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二是加剧经济困境。食品安全危机使一些国家的经济雪上加霜。预计日本食品 出口下滑趋势持续数月;西班牙因黄瓜被误判为感染源,农业每周损失2.25亿欧元;德国、荷兰等国家的蔬菜滞销,农民损失惨重;台湾饮料市场预计损失150亿元新台币(约合40亿元人民币),全年下降达30%,为历史之最。
三是引发贸易摩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暂停进口部分日本食品,其他国家也加强了对日本食品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台湾塑化剂食品污染事物发生后,各国纷纷对台湾制造的产品亮起红灯。
四是导致相互指责。欧盟指责俄罗斯封杀欧盟蔬菜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而俄罗斯则要求欧盟重新审议食品流通监管机制。德国和西班牙为此大打口水仗,西班牙还向德国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并称可能起诉将黄瓜定为感染源的德国汉堡当局。
五是民众心理更加脆弱。食品安全问题加重了各国民众的恐慌心里,有的媒体甚至抛出“农业恐怖主义”论,更使民众成为惊弓之鸟。德国媒体称,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或为蓄意攻击,系恐怖分子和“流氓组织”将致命细菌注入食品所致。美国媒体披露,基地组织正寻找致命生物武器,以攻击西方国家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中国经济网)
发达国家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其实,在食品安全领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各国还有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面。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在德国,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食品企业的检查有上百万次,抽取样本40万个以上,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检验项目通常达上百种。为了保证检测的有效性,德国很重视事前不通知的突击检查,对重要食品企业的突击检查尤其频繁。
在澳大利亚,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食品局的官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会经常在超市中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时往往会现场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商家违规和处罚情况通过食品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发布,以儆效尤。
可追溯管理模式与食品召回制度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食品召回制度即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该制度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食品召回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监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要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食品的追溯机制必不可少。德、法、日是这方面的典范。
2005年以后,德国每个食品包装上都标有号码或生产日期,监督机构能够据此判断产品所属批次,以便监督。以鸡蛋为例,德国超市销售的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数字,如2-DE-0356352。其中第一个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代表母鸡为圈养;“DE”表示德国出产;第三部分数字则代表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有关方面可以根据这些编码迅速追查到问题的源头。
正是借助这样的检测和追溯机制,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口恶英污染后,很快确定了肇事企业,并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由此避免了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更大损害。
其实,欧盟范围内各国都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日本也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供消费者查询。
农产品有了“身份证”后,可追溯管理模式就变得易于操作。食品供货链上的所有企业会陆续加入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并有义务保管这些信息3年。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都必须醒目地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查询终端输入这个号码,查询到有关这一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
在可追溯管理模式中,农产品生产者向食品生产厂家供货前要签订合同,承诺提供的农产品信息完全属实,并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如果厂家发现原料有问题,就可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以此类推,经销商也可以追究厂家的责任。
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比如遗漏了对过敏源的标记,企业就必须回收特定批号的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还要向消费者道歉。
东京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村靖彦说,企业在第一时间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是一种良性的自我保护行为,会因信息公开而赢得消费者信任。相反,企业如果忽视这个责任,出现问题后经媒体曝光,几乎就宣告了企业的破产。
法律惩戒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进入20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德国在处理2010年底二口恶英污染事件中临时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检察部门表示要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明镜》周刊网站报道称,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初级产业部长卡特里娜 霍奇金森透露,沃尔沃斯超市的一家分店把美国产的柠檬标注为澳大利亚产,因此被罚1540澳元(1澳元约合1.08美元),而科尔斯的一家分店在展销一些产自以色列的西柚时未标明产地,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因此被罚880澳元。霍奇金森说,鉴于是初犯,监管人员对两家开出的罚单数额不大。但是,如果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按照相关法令,这两家企业可能面临最多27.5万澳元的罚金。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