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742号
关于责令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限期整改的通知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2011年5月19日,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进行2011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你院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以及法规执行还存在不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且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10年3月例行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你院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你院立即进行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你院2011年7月31日前应完成以下整改:
(一)钴-60γ射线照射量标准实验室:须确保门源联锁、固定式辐射监测仪与出源联锁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有效。杜绝随意旁路安全联锁等设施,制定特殊情况下旁路安全联锁的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二)中能X射线机:须确保工作状态显示、急停按钮、光电提示等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同时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及个人剂量计。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及管理,落实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院项目整改到期验收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如有违反,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院进行处罚。
三、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辐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