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是在政府逐步放松管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进程如下:
第一阶段:检验检测初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始实行国家对外贸易的统一管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市场的管制,建立独立自主的对外贸易管理体系,对外贸易部下设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进出口检验机构和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特别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得到了初步发展,奠定了今后市场发展的基础。
第二阶段: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所有商品检验
1984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国家商检局为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地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工作;规定所有的业务一律由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还特别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
第三阶段:开始对民间资本开放商品检验检测市场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明确了商检工作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商检机构负责对规定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测。确定了多种检验主体的合法性,取消了中国境内不允许设立外国检验机构的条款,同时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根据需要,通过考核,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工作,开始对民间资本开放商品检验检测市场。
第四阶段:界定了行政执法性质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与民事行为的检验检测业务,民营检测机构快速发展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进一步明确,列入国家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检测;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一步明确了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的检验资格,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性质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与民事行为的检验检测业务,为检验检测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五阶段:允许外资独资检测机构进入中国
2005 年12 月11 日之后,我国政府根据加入WTO 承诺,允许外资独资进入中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外资检测机构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运作经验全面进入中国检测市场,成为中国检测市场的重要部分。
外资检测机构与民营检测机构构成独立第三方检测的主体,国有检测机构利用其传统垄断优势占据了政府强制性检测市场。政府强制性检测市场主要包括各部委的质检、商检、环保、卫生等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认证及各级政府(含省、市、县、镇等)的各种认证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目前该部分市场占全部检测市场的55%左右。独立第三方检测是政府强制性检测之外的全部检测内容,占全部检测市场的45%左右。
随着检测行业市场化发展和政府监管体制的变革,政府将会逐步放开强制性检测市场,允许合格社会检测机构进入部分强制性检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