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校准领域使用认可标识及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校准实验室:
认可标识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在校准领域,CNAS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以下简称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ILAC-MRA/CNAS联合标识(以下简称联合标识)的校准证书或报告在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被广泛采信,同时在国内也被政府部门等相关方广泛接受。但目前存在校准实验室误用、滥用认可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情节严重的校准实验室CNAS已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
为加强对认可标识的管理,维护CNAS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誉和利益,CNAS秘书处于2010年开展“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专项检查活动”,发现校准实验室存在误用CNAS徽标、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等严重问题。
根据目前认可标识使用状况,依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规定,现就在校准领域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校准实验室只能使用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不能使用CNAS徽标。
二、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只能用于校准证书或报告(Calibration Certificate/Report),不能用于其他名称的证书或报告。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还可用于校准标签、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三、校准实验室出具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报告时,应在认可有效期以及认可范围内(如认可的测量仪器、校准参量、校准方法、测量范围、校准和测量能力等)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四、校准实验室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 认可。
五、校准实验室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报告中包含非认可项目或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或由分包方完成。
六、校准实验室只有与CNAS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CNAS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联合标识。
各校准实验室应认真学习并落实CNAS-R01:2010的要求,加强对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维护认可的权威性。如发现违反CNAS-R01:2010规定的现象,CNAS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