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竣工验收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06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江苏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等39个实验室进行了竣工验收与认定的审核。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和实验室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等39个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通过竣工验收复核与认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审核认定的39个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要积极完善实验室运行条件,申请相关技术服务资质,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按照项目规划功能和设计目标,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产品设备检测、技术培训、事故分析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提高重大和一般事故结案率、矿山等主要在用设备的安全性检测率和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在事故风险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通过审核认定的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尽快组织实验室挂牌工作(牌匾样式见附件1)。同时,要加强对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其取得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要指导有关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开展监管监察技术验证、事故分析、重大隐患整改、危险源检测、职业危害现场检测检验和承担关键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等技术服务,并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为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三、尚未完成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件,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做好有关竣工验收复核和认定的准备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实验室计划竣工验收复核和认定时间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新军、黄骏,010-64463180〈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认定名单(第二批)
1.江苏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广东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3.广东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4.广东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5.海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6.海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7.海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8.江西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9.重庆市矿山安全实验室
10.重庆市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1.重庆市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2.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实验室
13.内蒙古自治区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实验室
16.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7.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8.四川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19.四川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0.四川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1.贵州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22.贵州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3.贵州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4.云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25.云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6.云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7.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安全实验室
28.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9.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0.陕西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31.甘肃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32.甘肃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3.甘肃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4.青海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35.青海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6.青海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安全实验室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尚未完成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实验室
1.北京市矿山安全实验室
2.江苏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3.江苏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4.浙江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5.浙江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6.浙江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7.福建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8.福建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9.黑龙江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0.黑龙江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1.陕西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2.陕西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实验室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6.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实验室
17.西藏自治区非矿山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实验室
18.西藏自治区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附件1: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牌匾样式
说明:牌匾规格为长60cm、宽60cm,采用不锈钢材质、黑体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