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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

   2024-11-22 国家认监委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标签: 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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