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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急需法治化要完善装备市场

   2024-11-25 法制网652

    近年来,随着我军装备采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装备采购逐步打破军工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采购方式由定点采购为主加速向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转变。为适应当前装备采购的新形势,必须用法律手段调整国家、军队、装备承制单位在装备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将装备采购改革的成果体现在法律规范中,使各项装备采购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和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装备采购运行机制。

    健全装备采购法规

    提高装备质量水平

    首先,健全的装备采购法规,可以规范和引导装备承制单位开展有序竞争,促使其加强生产管理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技术性能,促进装备质量提高。同时,通过健全装备采购法规,可以规范装备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落实装备采购责任制,避免采购舞弊行为,加强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确保装备质量稳定可靠。

    其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装备采购法规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装备价格成本核算、经费审计监督,可以确保专款专用,有效降低管理支出,同时通过依法引导装备承制单位有序竞争,可以促使其积极降低产品成本,合理调整投标价格,使有限的采购经费发挥出最大的军事经济效益。

    第三,建立和健全装备采购法规体系,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生产,同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实现装备承制单位的优胜劣汰;同时有利于引导装备承制单位提高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突出装备采购重点

    规范管理部门职责

    当前在已制定出台装备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等法规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在法规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下列法规立法工作。

    一是要制定装备采购招标管理法规。招标是装备采购进入市场的第一个环节,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装备购置费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关系到装备的质量,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依法管理,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装备招标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军方实施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是要制定装备采购财务管理与审计法规。依法实施装备采购经费管理与审计,是加强装备采购经费管理,有效控制成本,节约费用开支,提高装备采购经费使用效益的根本保障。因此有必要对装备采购过程中的装备采购财务审计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装备采购经费开支范围,装备采购经费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用款计划,经费结算,经费决算,价格管理,预算外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检查与监督,装备采购财务审计范围、程序与方法,审计评价与处理意见,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加以规范。

    三是要制定装备采购人员行为准则。要保证采购的廉洁、高效运行,规范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尽快制定规范装备采购人员行为准则方面的法规,明确装备采购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中还包括对装备采购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办法、任职公示、回避制度,以及对装备采购人员的奖惩与处分等方面加以规范。

    四是要制定装备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法规。装备承制单位是装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也是装备采购活动的监督者,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项法规,以法律形式确认承制单位装备采购活动的知情权和对装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权,使其通过询问、质疑、投诉等方式,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装备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有效竞争性。

    五是要制定对外装备采购管理法规。由于对外装备采购工作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实施中必须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因此,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对外装备采购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外装备采购计划的拟制、管理,对外装备采购的立项审批、保密管理,以及对外装备采购人员的培训教育,境外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装备对外贸易许可管理等。

    明确责任加强检查

    确保立法工作落实

    健全装备采购法规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更好地实施并取得实效,军队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装备采购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装备采购立法工作作为落实军委装备采购改革方案、提高装备保障能力的大事来抓,做到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跟踪问效,真正把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确保装备采购立法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完善装备采购法律体系,必须积极适应装备采购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装备采购立法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制定中、近期装备采购立法计划,将一定时期的立法目标、任务、方向明确下来,保证立法重点的落实,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使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在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多层次的立法协调机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衔接。在法规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积极邀请法规审查部门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主动沟通协调,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前统一认识;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法规草案时,对存在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的事项,要积极协调、充分论证。此外,立法计划的制定机关要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立法计划的落实。

    相对于近年来装备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加速调整改革,一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明显滞后,如军品价格管理方面的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争采购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抓紧制定对形成装备采购法律体系起支柱作用的基本法规的同时,还要及时修改那些与新的装备采购体制相矛盾、相冲突的法规,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同时,要在现有的合同法、招投标法、刑法、审计法、军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中,补充增加有关军事装备采购特殊方式和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刑事处罚、奖惩等方面的内容,使这些法律法规与装备采购法规相互衔接配套,保证军地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形成规范装备采购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的强大合力。

 
标签: 装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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