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中“总站要加强对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和《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中“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安排,我站定于2011年11月-12月开展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监测质量,深入了解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试能力,特组织开展本次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
二、考核对象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共计143家单位。各单位将统一由随机生成的代码表示。
三、考核项目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项目为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四、考核方式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采用盲样测试的方式,将向每家单位随机发放2支样品,不提供校准用标准样品,对检测方法无统一要求。
五、考核流程
1、确定联系人
请各单位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就本次质量控制考核工作与我站质量管理室联系。请各单位填写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1)并加盖公章,于11月17日前传真至总站。
2、发放考核材料
我站将于2011年11月2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各单位发放考核材料,每单位的考核材料中含样品2支、《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1份、《作业指导书》1份、《结果报告单》1份和《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1份。
本次考核委托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负责考核材料的发放事宜。
3、报送结果
请各单位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于2011年12月2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结果报告单》加盖单位业务章邮寄至我站质量管理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以纸版结果为准。
无故未按期提交结果报告单或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的实验室,其结果将不列入本次考核统计。
六、其他
所有被考核单位在收到考核材料后都应填写《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回传真。若收到的考核材料不全或损坏,请及时联系我站质管室,将进行补发。
若被考核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盲样测试,请填写《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于规定日期前将考核材料和《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一同寄回至总站质管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滕曼、吴晓凤
电话:010-8494 3186 / 3038,010-8494 3194(传真)
电子邮箱:quality@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编:100012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