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2011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检查中发现有近35%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检验原始记录的信息不全、缺少检测检验时间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9月18日至2011年10月21日对全国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据悉,本次专项检查共组织6个检查督导组对全国所有44家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对16个省(区、市)的16家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抽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标准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近40%的检测检验机构没有及时按新标准要求更改文件化管理体系或文件化管理体系与新标准不符合。有37%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变更备案、提交年度总结与计划、提交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等方面未按规定执行。有的单位在同一法人单位下设多个独立的检测检验机构。有16.6%的检测检验机构存在高层管理者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个别检测检验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检测检验机构都能够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公开、宣传和贯彻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有20%的检测检验机构未公开本机构从业行为规范,或本机构人员对从业行为规范与执业准则不能够完全了解,检查中发现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沈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等机构未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进行明确规定。
通报称,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检测检验机构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双方责、权规定不明确,突出表现在没有规定合同的完成期限、检测检验项目与依据标准不够详细等方面。二是检测检验设备的溯源不足,有33.3%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对溯源服务方评价与溯源结果确认方面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中心等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检测检验设备未经溯源或溯源失效现象。三是内审与管理评审不能按要求进行。有15%的检测检验机构在内审、管理评审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有效自查自纠并通过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
通报指出,部分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存在问题。部分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检查中发现有近35%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检验原始记录的信息不全、缺少检测检验时间等。检查中发现湖南省煤安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超资质有效期或超资质范围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问题。
此外,技术档案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涉及管理体系要素的运行记录还需要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做到真实、可信,实现管理体系运行的目的和要求;人员档案与授权、设备档案与标识也有待按要求规范、完善以便于查询;检测检验项目档案也有待在内容完整、信息齐全、具备可追溯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通报要求,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测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证书处罚,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验收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同时,要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首要任务,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安全设备设施准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故调查物证分析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检测检验过程管理体系,加强对检测检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检测检验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要督促检测检验机构不断改进和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提高检测检验报告质量。
此外,通报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现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不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的机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