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高效地部署、指导各地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顺利完成2012年度国家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日前环保部下发了《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 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2 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 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组织开展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规范监测行为,完善评价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监测形象,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科学发展。
一、认真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着重做好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
(一)积极推进新标准监测的宣贯。认真贯彻执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组织好新标准实施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组织有关媒体深入监测一线“体验监测”。加大新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召开新标准实施空气质量监测现场会,调度工作进展,解决存在问题。
(二)确保完成2012 年新标准的监测任务。按照率先开展监测,率先发布信息,率先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完成开展新标准监测的相关能力建设,率先开展PM2.5、O3 等新增指标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满足公众和社会需求。鼓励其他地方根据工作情况率先实施新标准。
(三)加快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配合新标准实施,做好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工作,推动新增指标监测尽快形成工作能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快能力建设进度,确保完成能力建设任务。
(四)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基础工作。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调整和优化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合理布局全国环境空气监测网。开展PM2.5监测设备比对实验,做好PM2.5 监测设备选型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测得出、测得准。
二、做好环境监测重点专项工作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做好环境质量指标的任务分解及评价说明,把《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工程纳入地方相关规划中,确保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启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各省要积极组织好辖区内市级站和县级站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争取尽早达到整体验收标准。
(三)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在现有国控监测点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等重点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发布“十二五”国控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扩大城市空气、地表水监测覆盖范围,加强监测预警和网络管理。
(四)推广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环境遥感技术在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监督核查、内陆水体水华与近海赤潮监测、秸秆焚烧、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沙尘暴监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遥感技术业务化运行水平,服务环境监测管理;推动地方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应用。
(五)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在22 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52 个县全面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相关省(区、市)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组织好被考核县的水、气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做好省级审核及抽查工作,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引导基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六)认真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部署好、落实好重金属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重金属自动监测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重金属自动监测管理技术体系。参加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从国家拨付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加强监测站大气汞排放手工监测的能力建设,尽早满足监测试点的工作要求。
三、组织实施例行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任务。按照《2012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好国家网的环境监测任务,同时,科学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二)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全年环境质量概况,年底前报送我部。
(三)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推进地表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发布工作,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通过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实时发布空气中各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推动建立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重大环境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四)强化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测水平。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适当增加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要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的预警监视作用,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环办函〔2011〕1412 号)要求,做好总量减排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监测工作,继续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变化分析报告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对国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监测信息知情权,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继续做好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工作。
(七)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组织落实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快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争取应急预警监测工作的主动。组织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规范环境应急监测行为。
(八)推动环境监测国际合作。按照《跨国界水体环境监测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跨界水体监测工作,继续做好中俄联合监测工作、中哈联合监测工作、东亚酸雨网联合监测工作,推进沙尘暴监测的国际合作。定期编制跨界水体水质状况报告,为中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环境外交服务。
四、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一)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空气质量评价试点监测经验,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评价方法》;规范近海海水水质评价,制定《近岸海水水质评价办法》。
(二)探索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农村环境试点监测经验,制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路线,探索试行《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用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检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成效。
五、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设
(一)力争《环境监测条例》早日出台。积极推动《环境监测条例》立法工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宣贯工作。
(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域、区域联合监测机制,初步建立省界断面上下游联合监测制度、空气区域联防联控监测制度。推动建立土壤例行监测制度。
(三)健全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制度建设,出台《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提升污染源监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或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管理等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考评与奖惩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六、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检查的形式,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各省要首先开展自查,根据国家要求,制订本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会商工作。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积极推动出台《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办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地方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行考核,考核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五)监督地方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职责,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鼓励国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现状调查,开展社会检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认定工作,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污染源自测活动。
(七)组织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与监测总站实时直传和在线质控试点工作,探索对监测子站数据质量进行有效监控的管理模式。
七、大力加强全国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一)启动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开展前期调查研究,明确环境监测“三五”人才评价指标与标准、培训措施、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启动实施“三五”人才工程。
(二)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培训和技术援助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国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培训制度,启动环境监测培训教材编制工作。组织举办全国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和省级环境监测站长培训班,积极拓展境外考察渠道,逐步形成分级分类管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全面提升监测人员素质。做好技术援疆援藏人员的组织推荐工作。
附:2012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目 录
一、环境质量监测⋯⋯⋯⋯⋯⋯⋯⋯⋯⋯⋯⋯⋯⋯⋯⋯⋯⋯⋯⋯⋯⋯⋯⋯⋯⋯15
(一) 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15
(二) 环境空气监测⋯⋯⋯⋯⋯⋯⋯⋯⋯⋯⋯⋯⋯⋯⋯⋯⋯⋯⋯⋯⋯⋯⋯⋯15
(三) 酸雨监测⋯⋯⋯⋯⋯⋯⋯⋯⋯⋯⋯⋯⋯⋯⋯⋯⋯⋯⋯⋯⋯⋯⋯⋯⋯⋯21
(四) 温室气体监测⋯⋯⋯⋯⋯⋯⋯⋯⋯⋯⋯⋯⋯⋯⋯⋯⋯⋯⋯⋯⋯⋯⋯⋯22
(五)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22
(六) 地表水水质监测⋯⋯⋯⋯⋯⋯⋯⋯⋯⋯⋯⋯⋯⋯⋯⋯⋯⋯⋯⋯⋯⋯⋯23
(七)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24
(八)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25
(九)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26
(十) 噪声环境质量监测⋯⋯⋯⋯⋯⋯⋯⋯⋯⋯⋯⋯⋯⋯⋯⋯⋯⋯⋯⋯⋯⋯28
二、污染源监测⋯⋯⋯⋯⋯⋯⋯⋯⋯⋯⋯⋯⋯⋯⋯⋯⋯⋯⋯⋯⋯⋯⋯⋯⋯⋯⋯⋯28
(十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8
(十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监督性监测⋯⋯⋯⋯⋯⋯⋯⋯⋯⋯⋯⋯⋯⋯33
三、专项监测⋯⋯⋯⋯⋯⋯⋯⋯⋯⋯⋯⋯⋯⋯⋯⋯⋯⋯⋯⋯⋯⋯⋯⋯⋯⋯⋯⋯⋯35
(十三)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35
(十四) “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37
(十五) 地表水重金属监测⋯⋯⋯⋯⋯⋯⋯⋯⋯⋯⋯⋯⋯⋯⋯⋯⋯⋯⋯⋯⋯⋯38
(十六) “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40
(十七) 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45
(十八) 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46
(十九)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50
(二十) 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54
(二十一) 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55
四、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57
(二十二) 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57
(二十三) 中日韩东北亚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监测⋯⋯⋯⋯⋯⋯⋯⋯⋯⋯58
(二十四) 中俄界河联合监测⋯⋯⋯⋯⋯⋯⋯⋯⋯⋯⋯⋯⋯⋯⋯⋯⋯⋯⋯⋯59
详细请参见附件: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