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国家空气监测网“十二五”点位开展监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文精神,国家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由113个重点城市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共338个城市1436个空气点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2年5月1日起,按照新批复的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具体要求见 “附件一 通知正文”。
请各监测中心(站)按照见“附件一 通知正文”中的具体要求,参照“附件二 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点位名称表”中的批复点位,完成“附件三 点位基本信息表及统计表”中本单位相应点位基本信息填报工作。
联系人:王玮 张欣 李钢
联系电话:010-84943196、84943121、84943117
传真电话:010-84650863
附件1:通知正文
附件2: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
附件3:各省市点位信息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