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0月19日发布消息,《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施行。根据该《意见》,质检总局将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并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
该《意见》秉承与原有国家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具有延续性和一致性、分级建设管理、有进有出动态监管等原则,从国家质检中心的分级设立和管理、升降级管理、命名以及筹建和验收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意见》,质检总局将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申报筹建、考核评价和验收标准。
据悉,为将《意见》落实到位,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客观需要,下一步质检总局有关方面还将拟定《意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