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健全地方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各单位要切实保证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和规模,重点保障专业岗位和技术人员数量,使人才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扎实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出本行政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通知》指出,要在有一定基础的沿海县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沿海经济开发热点区、环境风险高发区、环境损害严重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关键区域,要尽快填补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布局空白。
《通知》提出,到2013年底,全国将在35%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45%。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60%;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中骨干业务人员要取得D类以上等级证书;在计量认证方面,已建的县级监测机构均要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通知》要求,加强海洋环境样品采集、常规化学、生物要素检测分析、现场快速监测分析等仪器设备建设。县级监测机构要具备样品采集、常规要素分析、基础信息采集等基础能力,具备对赤潮(绿潮)、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能力。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政策、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县级监测机构的扶持力度,要结合海洋环境保护年度预算,建立长效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及业务工作开展。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海洋局将对各地县级监测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适时组织评选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示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