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7月至9月,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和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16家企业生产的16种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
6月下旬,国检中心派人抽查了上海16家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生产企业,并安排经验丰富的检验人员对16家企业的32台仪器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依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798-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的要求,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透射比重复性、杂光、外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和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开机后不能正常工作。
国检中心已将此次抽查材料及时上报给国家总局。上报材料通过了总局监督司组织的专家评审。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已于10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