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底,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当时要求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并以5年过渡期为限,要求全部饮水生产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达标,违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制止和处罚。
但去年7月的大限时间过后,达标时间被推迟到2015年,原因在于各地的检测能力在经过5年的过渡期之后依然存在不足,而且部分水厂净化设施改造和技术升级尚有一定差距,水源管理问题较多,需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厂技术改造和水源地管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赛莱默中国副总裁、中国区总监吕淑萍说,在饮用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目前国内很多水厂其实已经使用了《技术指南》的技术,但《技术指南》中所强调的深度处理技术在中国一些水厂中还有很大的欠缺,这些技术正是新建和改造的升级方向之一。
目前,中国大部分水厂仍在采用“沉淀—加药反应、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输配水”的净水工艺。这一净水工艺沿用了数十年,虽然局部有所改进,但原理和功用大抵不变。而由于水源情况复杂,许多水厂不得不加大液氯的使用量来净化水质。而这种“沉淀+消毒”的工艺只能对细菌和微生物起作用,但对于有机物、化学物等却无能为力。由于中国原水污染增加、水质标准提升,对于供水及污水处理企业来说,首要的任务便是改进水处理工艺。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技术指南》中,在深度处理方面,住建部特别强调,深度处理工艺指在常规工艺或其强化的基础上,为有效去除溶解性有机污染物,提高出厂水水质而采取的处理工艺,包括臭氧生物活性炭和其他处理技术等。
臭氧生物活性炭技术是活性炭物理化学吸附、臭氧化学氧化、生物氧化降解及臭氧灭菌消毒4种技术合为一体的技术。其中,臭氧可以氧化分解水中的有机物及其他还原性物质,降低生物活性炭滤池的有机负荷,而活性炭能够迅速地吸附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因为单纯使用臭氧成本较高,而臭氧与生物活性炭相结合则可以兼顾成本和处理效率。
臭氧生物活性炭技术广泛地应用于欧洲、美国、日本等上千座水厂中,但该项技术在我国的昆明、北京、上海还在逐步推广应用。住建部的《技术指南》落定后,也明确了臭氧生物活性炭设备的庞大市场。
除了深度处理外,《技术指南》在水的净化工艺上还提出了膜技术。此方面,膜处理技术设备将逐步替代现有工艺设备,成为未来市场主流。相关市场分析预测,“十二五”期间,自来水分离膜材料市场需求将达12亿元。
吕淑萍对本报记者说,按照赛莱默的理解,《技术指南》将给中国水厂的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提供整体方向性的指导,按照《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通知》,“十二五”期间,全国水厂改造投资465亿元,新建水厂投资940亿元,所以可能将形成约1405亿元的市场。虽然《技术指南》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但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行业主要驱动力是强制的,所以《技术指南》仍具有强大的指导性。
中国东中西地区在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未来在水厂新建与改造上的着力点也不完全相同。
吕淑萍称,相对于西部来说,中国的东部地区水资源受到污染更加严重,所以东部地区和一线城市早在几年甚至十年以前都已经实施了供水的深度处理,这是一个区域性的差异。未来中东西部在实施水厂改造和建设时,会结合当地水源净化程度、缺水的严重性而在技术选择上有一些差异。
相对于庞大的水厂建设和改造的成本而言,仅靠水费收入恐怕难以撬动庞大的投资,而且水价调整本身在政府民生考量下并不容易推行。
住建部在近期通知中将争取地方投资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住建部要求,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和实施计划向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积极争取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争取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政工程配套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工程项目;同时利用好价格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资产折旧费,并确保资产折旧费足额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对水价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对供水企业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