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环保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在通知中指出,应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环保部2013年重点任务,属于重中之重的工作。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通知中称将协调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方案中指出,第二阶段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 和CO 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2013 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
附表1
城市及监测点位: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 个城市449 个监测点位,其中87 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388 个(包括:50 个地市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共238 个点位,见附表1。
附表2
已于2012 年开始建设的37 个地级城市,共150 个点位,见附表2。
附表3
29 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 个,见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