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助推平安南开建设”为主题的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日活动,并依法对盗窃天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财物的被告人高某进行了公开宣判。
天津大学国家实验室盗窃案
2010年12月,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高某在服刑期内又交代了在天津大学等处盗窃价值41万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3日深夜,高某到天津大学化学院填料楼化学实验室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6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41万余元,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法院结合高某以前刑期,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