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建立国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和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13〕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998号)要求,经考核合格,现授权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为“国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授权项目、证书编号、专用章编号见附件)。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分光光度计、色谱仪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时,应当委托上述实验室进行型式评价。
附件:
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名单和授权项目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
所在单位 |
授权型式评价项目 |
计量授权
证书编号 |
型式评价专用章编号 |
工作地点
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国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 |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分光光度计 |
(国)法计(2013)5801号 |
32 |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440号(邮编:130022) |
0431-
85375162 |
国家色谱仪型式评价实验室(吉林) |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色谱仪 |
(国)法计(2013)5901号 |
32 |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440号(邮编:130022) |
0431-
85375162 |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