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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试点工作

   2024-11-23 国家认监委641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测的便利化服务能力”的精神和要求,落实《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合格评定服务延伸,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及“加强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基地建设”的总体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开展“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业务相同、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合格评定服务延伸,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开展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创建活动,引导我国检验检测行业产业化聚集和集成发展,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检验检测服务业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的行业产值和服务效能。

  二、建设原则

  一是自愿申请。各地根据当地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服务业特质。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影响力较大的知名检验检测机构,并且形成良性的聚集和发展趋势,整体检验检测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高。三是地方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对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并将检验检测服务业作为该地区未来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建设范围

  已建立起针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的政府支撑、监管体系,全面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汇聚、整合、发展的规划建设,检验检测资源初具规模效应、检验检测服务业产值有明显提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水平总体较好,具有示范作用且符合示范区创建要求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或园区。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创建示范区兼顾不同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检验检测服务业集中程度高、知名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较多的县级以上产业聚集区;

  (二)以检验检测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检验检测服务业集聚区。

  四、组织领导

  国家认监委负责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具体负责示范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相关文件、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宣贯和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创建经验等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监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园区开展宣传发动和申报工作,同时负责推荐并对获批的示范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9项条件:

  1.所在区域政府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服务业,把检验检测服务业作为当地的支柱或特色产业之一进行扶持发展。

  2.所在区域政府已经建立或拟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3.所在区域政府能够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已制定或拟制定推动当地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土地、财政、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并提供专项资金保证。

  4.所在区域检验检测服务业分布集中、规划明确、发展潜力大,有一批在全国拥有一定影响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且:(1)区域内检验检测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区域内排名前三名;(2)区域内检验检测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或区域内年营业收入千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少于10家。

  5.所在区域近三年未发生过系统性检验检测质量事故。

  6.申报区域内已建立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能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与“示范区”创建工作。

  7.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8.获得所在区域省级质检部门的推荐。

  9.申请区域所在地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服务业示范区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1.地区申报。申报地区须如实填写《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2.省级质检部门推荐。各省级质检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对本行政区域申报地区进行初步考核后,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推荐意见;

  3.审核确定。国家认监委根据各省推荐情况,按照有关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地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示范区名单并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示范区的,示范期为三年。

  (二)示范数量

  试点期间,全国示范区总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域,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个。

  七、联系方式

  单位: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人:郭栋、张世鹤

  联系电话:010-82262733、2767

  传真:010-82260754

  电子邮件:guod@cnca.gov.cnzhangsh@cnca.gov.cn

  有关申请表格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目以及“实验室管理”子网站的“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申报表.doc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标签: 公共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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