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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称应强制检测机构共享食品检测数据

   2024-11-22 人民政协报759
     大数据时代的降临为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与风险预测机制提供了契机。大数据产生于信息爆炸时代的海量数据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其核心是预测,通过数据的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基于事实和数据分析作出决策。食品安全涉及到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覆盖全过程的动态监测才能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平台质量保障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将有力促进我国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又上一个新的台阶。建议如下: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

  建议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基础上,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专业负责食品安全大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与共享,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数据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在动态监测中及时分析、跟踪、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预警,并对可能存在隐患的产品进行强制抽检,依据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提出整改、召回、甚至销毁等建议,并向公众实时发布,将食品安全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及地方大数据分平台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推行在农、林、牧、副、渔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主体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点,进行动态数据的标示与感知,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及地方大数据分平台,负责动态收集、分析本省及地方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对本省及地方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评估,对监测发现的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并将数据及时汇总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

  三、将食品检验机构数据融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

  我国拥有机构庞大和数量巨大的各种各样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国家、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每个机构都频繁进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拥有大量的检测数据。但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推行对各种各样的食品检验机构有义务将这些“信息孤岛”所拥有的海量数据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大数据平台管理,为食品安全监管与预警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也可供研究人员、政府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等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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