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理顺职责,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州)可将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牌子,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行政编制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二是保障执法,整合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将市(州)工商、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重心下移,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设置监督管理分局(所),为其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