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 年生效,目前有124 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2007年7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详细部署安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防治相关工作。近年来,随着履约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POPs治理相关市场也在逐渐打开。
44处POPs污染场地修复就需20亿元
随着新POPs种类的继续增加,相关污染防治市场或将达到千亿规模
2012年,环境保护部、工信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
其中规定:“十二五”期间,我国重点行业二恶英单位产量(处理量)的排放强度削减率规划达到10%,已识别在用含PCBs(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下线率达100%,已识别杀虫剂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已识别高风险杀虫剂类污染场地无害化管理率达85%以上。
在此目标下,我国将实施7大重点工程项目,包括454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110个二恶英减排工程项目,22个二恶英技术示范工程项目,42个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处置项目,40个污染场地风险管理、治理和修复项目,两个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6个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及监测管理项目,以上总投资约为85亿元。
“十二五”之后,POPs的污染防治需求仍将扩大。由于其仍处于初级准备阶段,资金需求量仍无法准确计算。但是,我国曾依据《公约》第13 条和第14 条以及GEF(全球环境基金)资助原则,对实施《国家实施计划》的资金需求进行过估算。结果显示,为削减POPs污染,我国总投资需求约为339.2亿元(截至2015年)。这一数字并不包含已受POPs污染的场地治理费用,而且尚未考虑新增10种POPs污染物的防治费用。
据了解,我国已识别的POPs污染场地有44处,以目前动辄上千万、上亿元的修复费用估算,这44处POPs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约需20亿元甚至更高。因此,可以大胆估算,已识别的12种POPs污染物防治费用约需370亿元(含尚未识别的污染场地),22种POPs污染物的防治费用总计约700亿元,而随着新POPs种类的继续增加,我国POPs污染防治市场或将达到千亿规模。
国内对POPs监测处于先进水平
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完善和需求的激增,将带动更多民营性第三方检测机构进入市场
POPs国际公约生效10年来,我国对POPs的研究持续深入。在新增和候选POPs物种中,全氟化合物(PFOS/PFOA等)、多溴二苯醚(PBDEs)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等阻燃剂、药品和个人护理品 (PPCPs)等新兴污染物的机理、检测方法、污染现状、环境行为、暴露风险、控制及消除技术已成为现今研究的重要内容。
与在水、大气、土壤中常规污染物的研究及控制技术的“拿来主义”不同,我国POPs等新兴污染物的研究与国际上差距不大,整体位列国际先进水平。
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业委员会主任余刚教授介绍,POPs的产业化将经历检测分析、风险评价、削减排放、废物处置、污染场地修复等阶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POPs检测分析产业。“虽然检测仪器主要依赖于Waters、安捷伦、岛津等国外品牌,但由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的一批POPs检测实验室已经开始服务于市场。”他说。
以二恶英检测为例,目前我国有近40家二恶英检测机构,多数为政府性质(如环境保护部、科研院所下属的实验室等),但市场上也逐渐出现了民营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调查发现,虽然这种第三方检测机构占比很小,但随着市场化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未来需求的激增,必将带动一批企业进入POPs的环境调查分析领域。
重点省陆续开展治理和调查
《国家实施计划》更新工作仍面临一系列问题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发布的数据显示,历史上我国至少有58家杀虫剂类POPs生产企业(含原药和制剂厂),包括14家现有企业(截至2003年)和44家历史企业。这58家杀虫剂类POPs生产企业中约有76%分布在江苏、浙江、河北、辽宁、福建、四川等省份,其中江苏、浙江和河北的数量最多;而现有14家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江苏(10家)、河北(3家)和云南(1家)3个省。
江苏省是农药生产大省,也是POPs生产企业中数量最多的。目前,江苏省已在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盐城、镇江、淮安等地调查出POPs污染场地14块,多处污染场地氯丹和灭蚁灵的浓度远超过人体健康风险水平。
2012年,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显示,“十二五”期间,江苏省将重点围绕二恶英的削减控制、POPs废物无害化管理与处置、POPs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基础能力建设等组织实施4大类共48个工程项目,总投资约8.11亿元(图1)。
资金来源方面,废物和污染场地清单调查、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数据库建设、公众宣传、教育等费用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省政府给予一定支持;二恶英类POPs排放企业的技改升级费用由企业负责,高风险POPs污染场地治理费用由原污染企业负责,原污染企业破产或倒闭的,则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除此之外,浙江、广东、山西、河北、福建等地也陆续发布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虽然这些地区并未公开具体投入资金,但已经公开了POPs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程。
专家表示,我国目前已识别了44 处POPs污染场地,并对其中4 处开展了现场化学和物理探测。然而,目前的调查对象仅是《公约》首次通过的12种POPs,而新增加的10种POPs污染情况还是空白。
因此,《国家实施计划》的更新工作也将面临一系列问题。第一,与已经控制的12种POPs不同,新增POPs的生产、应用、排放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法规缺失,造成有效管理的能力将严重不足。第二,国内研究机构缺乏对新增POPs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以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研究。第三,POPs类化学品生产及上游原料供应企业面临减产或者停产需求,将产生大量工人失业和产值损失问题。第四,POPs产品替代也将面临替代技术不足和代替成本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