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推进各类科研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逐渐形成共识。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不仅如此,在国家相关部委牵头协调下,全国许多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对其所属的科研仪器设施,按照价值30万元-50万元以上不等的标准,通过网络平台实行对外公布与开放。但要就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加以评价,目前的政策杠杆尚未有效驱动科技资源的合理整合,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政府应成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投资主体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不足,有思想认识的问题、操作程序复杂的问题、维修养护经费匮乏的问题、评价标准不科学的问题、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等阻碍因素,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大型仪器设施的拥有方(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存在根源性利益动力不足。科研仪器设施资源丰富的拥有方,多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原则的有偿共享服务,不足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相反在提供共享服务过程中的看护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维护、内部使用不便等却要消耗他们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足以造成他们对自有科技资源的封闭保护,从而大大影响了这些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如果政府能从牵线搭桥的第三方转变为投资的服务主体,开放共享问题将从根源上得到解决。政府可以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以及“211工程”“985工程”“知识创新工程”等项目中,按照科研仪器设施经费比例直接划拨出专项经费,用以购买通用率低、闲置率高、操作专业性强、养护成本高的先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投资建设地方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面向研究人员和社会开放,通过服务“买购”实现“中心”的良性运转,取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地方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的建设,可以依托区域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借力形成科研合力。
“闲置”仅仅是科研资源浪费的一个方面,由于高校、院所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者和科研辅助人员多半是兼职或者“半路出家”的非专业人员,仪器设施在使用中还存在操作不当、功能开发利用受限等问题,造成另一种浪费。地方性科研仪器设施中心建设的宗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开放服务,政府有优势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建设专业的管理人才队伍、科学系统的网络平台、职业化的科研辅助人员。专业人才的配备可以使科研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解决各高校、院所和企业专业人员队伍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科研人力、物力资源的整合和科学配置。
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亟待政府统筹规范
以上所说的集中建设购买、统筹管理、共享使用,适用于价格昂贵、操作过程专业性强、维修养护复杂,通用率低、闲置率高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而对于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内部利用率较高的、使用缺口不大的仪器设施,政府职责应重在统筹规划,把好仪器购买的审批环节,通过这个环节的调控使地区范围内的科技资源科学合理配置。
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也普遍存在着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相互开放共享,而现阶段这种共享多数是通过双方口头沟通完成的,存在着开放共享不充分、收费标准不统一、资金监管缺位、服务质量和水平无据可依、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知识产权纠纷等诸多问题和隐患。这些问题迫切要求政府牵头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监管措施、评价指标和法律法规来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通用率高、有共享需求的内部资源,政府应该致力于建设科研仪器设施的网络信息资源库,通过创建强大的搜索引擎,用户可以分门别类地搜索到所要利用仪器设施的收费标准、保有数量、所属单位、设备现状以及实时使用情况,并能通过网上操作完成预约使用。只有通过科技手段做到共享过程的简单化、共享管理的精准化、共享服务的规范化,确保科研仪器设施网络共享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才能激发仪器设施拥有和使用双方的积极性。
无论是统筹配置还是网络平台建设都要基于“查清家底、摸清底数”的基础调查统计工作。要真正做到“查清”和“摸清”,可以通过科技手段对仪器设施使用数据进行在线监测,把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服务作为获得国家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总之,需要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和政策导向使科研仪器设施的拥有方能够积极配合、毫无保留地完成调查统计工作,并把开放共享纳入到科研仪器设施的日常管理当中,真正推动和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利用的无缝对接。
科研仪器设施是科研工作中进行实验、科研、科技开发、技能培训、人才培养的必备条件,相关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充分利用好国家资源,最大程度发挥有限资源的效用,实现国家科学研究工作的多产出、好产出。
(作者系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副主委、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