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非欧盟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OR履行法规应对义务,而该法规对氟化工行业以及下游企业影响较大,提醒国内的输欧氟化工企业应积极应对并研发出可以替代F-Gas的产品。 F-Gas是指一系列工业应用非常广泛的人造氟化气体,主要由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三个部分组成。这类气体因为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经常用作会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替代物。而HFCs指的是氢氟烃化合物或包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温室氟化气体(包括HFCs、PFCs、SF6)工业应用非常广泛,并且全球变暖潜值(GWP)非常大。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约方,欧盟与成员国为了更好履行相关减排义务,由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最新版关于温室氟化气体的法规REGULATION(EU)No517/2014,该法规简称F-Gas法规,这部法规是原法规REGULATION(EC)No842/2006的加强版。
F-Gas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确立了包含、使用、回收和处理温室氟化气体的规则,以及相应的辅助措施;规定包含或使用性能依赖温室氟化气体的一些特定产品和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条件;规定温室氟化气体特定使用条件;确定对投放欧盟市场的HFCs进行总量控制,实施配额分配制度。 由于欧盟对投放欧盟市场的HFCs进行总量控制,实施配额分配制度,并且总量每3年减少一次,所以不管是对氟化工行业还是下游行业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除了针对HFCs欧盟采取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管控,对于某些包含F-Gas的产品,欧盟委员会列出了一个清单,该清单规定了每个产品相应的禁止进入时间,该时间之后,这些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如:F-Gas法规规定,包含HFCs且其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机禁止进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并对禁止期前投放欧盟市场的这些产品提出了标签义务。法规还规定,镁压铸成型和镁压铸合金回收过程中禁止使用SF6;汽车轮胎中禁止填充SF6。 除受F-Gas法规管辖外,上述气体也同属于化学品范畴,意味着还会受到REACH法规管辖,因此,企业在产品输欧前,还应完成(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