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等要求。
公告明确,拟立项的领域为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建议新制定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中认为需要新制定的标准;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议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已有国际标准,我国尚未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公告指出,任何单位、个人、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公告要求,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立项建议,并同时报送立项建议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