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峰是江苏省一家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总裁。这三年,他像个寻宝人一样,辗转于当地各大高校,挖掘那些被关在实验室里的科研仪器。对于检测机构来说,仪器是名副其实的宝贝。
用托管或半托管的方式盘活这些沉睡中的宝贝,是周剑峰最想做的。几番努力后,他总算和一家高校合作成功,可是,他的心还在悬着,因为这种合作在无奈之下走进了“灰色地带”。
“资质定不下来”
周剑峰心里清楚,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要购买大批价值动辄百万千万的高端仪器设备,不经济也不实际。
而他知道,承担过国家大型科研项目的实验室里,大多会为匹配项目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这些躺在实验室里“睡大觉”的宝贝,正是企业急需的。
于是,周剑峰盘算,要是企业能把高校的仪器“盘”下来该多好。“企业不必投大笔资金去买设备,高校作为仪器持有方能有所收益,仪器也不至于被闲置。”周剑峰说。
“可以采取托管经营的合作方式,高校把仪器全部‘包’给我们,我们支付一定的费用并获得独立经营权。也可以用半托管的方式,即一部分团队是原有机组单位的,如研究人员等,另一部分是企业团队,如销售和市场人员,大家共同经营。”说到这里,周剑峰心里美美的。
然而,事情并不如他预期的那么顺利。三年,他谈的诸多高校里,有合作意向的只有四五家,而最终真正合作成功的只有1家。
即便是这样的成功,也还是遇到了问题——资质成了新的关卡。“就算校企两相情愿也不行。校企合作成立的公司,在环保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那里拿不到认证资质。资质定不下来,就会影响设备使用率、服务能力和市场效益。”周剑峰说。
和周剑峰合作的江苏省某职业学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最难拿的是计量认证资质,因为地方部门要求科研仪器必须是企业自己的才行,而且资质不能由企业和学校两个单位联合申请。
该负责人表示,校方其实也希望能与企业联合申请资质,“这样,获取资质后,我们就可以和企业一起去申请项目”。
“现在我们只根据校企合作协议提供了价值五六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如果可以联合申请资质的话,我们当然愿意拿出价值几百万元的其他设备仪器投入进来。”该负责人说。
“高校有高校的考虑”
这三年,周剑峰在地方高校吃了不少闭门羹。而对于盘活高校科研仪器究竟有多难,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负责人徐琴平深有体会。
在科学仪器共享方面,江苏可谓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5年,江苏就在当地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科院南京分院的支持下,建立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但在徐琴平看来,大学在仪器共享上“做得非常不好”。
她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从江苏省科技基础资源调查情况来看,按一天8小时、一年200天算,国有资产购置的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机率大多在80%到90%。“但达到200%到300%才比较饱满。”徐琴平说。
“高校有高校的考虑。”徐琴平说,“共享不是绩效考核的内容,仪器能为科研服务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提高仪器的利用率。”
不仅如此,“通常大型科研仪器主要集中在‘大牛’手中,没有专人负责。”徐琴平说,大型仪器有专人负责,才有可能被熟悉,如果没有负责人,即便是仪器共享了,也无法保证仪器能被高效利用。
更重要的是,“事业单位改革之后,高校收支两条线,高校收到的钱跟个人不挂钩,科研仪器共享对‘大牛’个人的项目评审、收益等方面来说并没有什么帮助,可能只是添了麻烦。”徐琴平说。
此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董诚表示,共享本身也需要成本,国务院和地方出台的文件只是允许非营利收费,可实际上共享需要额外增加劳动强度和时间,而且仪器由于共享造成损害、磨碎,需要维护的费用很高。
“如果仪器的产权问题、利益分配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商业形式问题、保密问题等没有明确规定,仪器单位和个人就永远不可能有积极性。”董诚说。
“让地方知道该怎么做”
去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去年9月,江苏省跟着发文,鼓励管理单位探索社会化托管方式,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对外开放。
去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强调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
文件接二连三地发,却没一件能救周剑峰的急。“我觉得有必要出一个对具体事情更有指导性的文件,让地方知道具体怎么做。”周剑峰建议。
“托管的问题,要明确予以说明,解释清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董诚说,不能光出“意见”,还要出具体措施,真正细化到分类分级管理,从利益和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其实早在2001年,国家就开始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如今,仪器共享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落实效果并不显著。“国有单位的仪器要托管给私人企业很难实现,且在法律上会有很大风险,如果国家收紧政策,首当其冲的是这些人。”董诚说。
他建议,除了法律要细化外,还要在规定参考价格的情况下允许营利性收费,允许这部分收费在相关人员内合理分配。同时,还要把共享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成为考核指标之一。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兆波看来,共享的问题还处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灰色地带”。“在鼓励共享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增加政策刚性,推进强制性共享,社会也应形成宽容的风气,这样才能有利于科研仪器资源实现最终的共享。”于兆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