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需要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批,而是改为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