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申报程序复杂,项目鉴定收费、申请成本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税“红包”面前,部分中小科技企业无奈选择了放弃。为了让这一“红包”好拿不烫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加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比如,按现行加计扣除政策,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研发支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扣除,如果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按照175元(100×175%)在税前扣除。
“《通知》规范了异议研发项目的鉴定流程,明确了有关要求,有助于降低企业政策申请成本,提升政策落实效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表示。她和该院副研究员魏世杰一同参与了《通知》的调研起草过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政策,但难点在于对研发项目的鉴定。过去,一些地方的企业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分别向当地税务、科技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地方还需要提交经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一次调研中,有企业向薛薇反映,为获得研发项目鉴定,企业需要向科技部门提交一式五份的申请材料,包括技术说明及费用数据采集,但此材料并不传阅到税务部门,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申请优惠政策的成本较高。
“企业今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无需事前做项目鉴定,只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如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由税务部门直接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无需企业跑腿。”魏世杰表示。
按照《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过去企业想获得《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通知》还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通知全文如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编辑点评
过去企业想获得《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