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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发布

   2017-09-29 中国科学报1216
核心提示: 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也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推动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科研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地,使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不断增强。
 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站在世界科技创新的前沿,而基础研究正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只有巩固基础、增强底气,不断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突破,才能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打造发展新优势,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近年来积极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助推首都创新发展。

  不久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也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推动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科研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地,使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不断增强。

  强化“放管服”改革

  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站在世界科技创新的前沿,而基础研究正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只有巩固基础、增强底气,不断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突破,才能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打造发展新优势,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创新环境建设,在促进北京地区基础研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基金共资助项目3516项,资助经费总额近6亿元,产出了众多高水平成果,资助成效显著。

  一直以来,各种烦琐的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让很多科研人员望而生畏。随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发布,科研经费得以松绑,释放出科研创新的巨大活力。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近年来积极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助推首都创新发展。2016年发布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致力于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在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北京市基金办迅速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介绍,在充分了解科管人员及科研人员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围绕间接费用使用、信用机制建设、科目设置考虑、联合基金经费管理等方面,与相关科研管理单位、北京市科委相关处室进行了交流探讨,并最终研究形成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科研活力

  据了解,到2016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已达1.5亿元;2017年,北京市基金财政经费规模进一步增长到1.65亿元。经费规模的增长,也伴随着管理水平提升的需求。

  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的“支出科目”,将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管理费等3个科目调整为11个直接费用科目加1个间接费用科目。

  在“经费管理”方面,“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等严格按规定管理”,新《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这部分经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此外,“预算调整”方面,原有规定是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一般不作调整。此次新《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依托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时向基金办备案。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可调剂使用等。

  “这更加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表示,“也会大大提升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性。”

  对于“结余经费”方面,原来的规定是“仍用于承担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工作”,修改后,“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30日内按规定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科研人员在相关领域持续开展攻关。

  新《办法》还增加了结算方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对科研项目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方式,《办法》规定,依托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这与北京市科委近年来大力推进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工作举措相得益彰。

  简化与规范“两手抓”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介绍,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系列改革中对“放、管、服”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下放了预算调整及经费管理权限,明确了差旅费、会议费及结余经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结算方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方式、企业税务处理原则等相关内容。

  据介绍,《办法》具有简化预算编制、规范非财政性经费管理、突出管理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等三个特点。

  《办法》简化了预算编制,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根据基础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办法》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科研类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的管理权限。

  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非财政性经费规范管理。近年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与相关企业等单位建立了联合资助机制。根据《办法》,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联合资助、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统筹管理。

  此外,项目经费管理上也更符合基础研究规律。《办法》明确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结合基础研究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简化流程,无须预算评审,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只提供总决算表并依需进行结题审计。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表示,这些规定,使科技经费真正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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