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鼓励大院大所在设立研发机构
据悉,政策规定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统称“研发机构”),省在研发机构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根据对我省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政策鼓励大院大所依托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明确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
支持大院大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政策支持大院大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明确省及所在市政府在土地供给、财税优惠、绩效奖补等方面优先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院大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依据绩效情况,省按照落户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5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支持大院大所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对入选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
同时,政策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支持大院大所设立的研发机构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政策明确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规定对大院大所申报我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省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等方面进行补助。
支持大院大所设立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政策规定,对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可由省里调剂部分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持卡人可享受无需社保证明购买住房、申请出入境证件、申报省人才项目、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并可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支撑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
支持各市县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政策明确对保有、引进大院大所的市、县(市、区),省在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创建,开发区升级,省级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为充分发挥省内大院大所的作用,政策还明确规定,省内现有大院大所与各市、县(市、区)对接合作,其新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
此外,我省还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促成我省与大院大所合作。政策规定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