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保障以科技人员为主的各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解决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六条对未规定或者未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的职务科技成果,要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70%的比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为充分调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属于项目完成单位。
此外,在国家倡导鼓励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新形势下,《条例》新增了5条来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如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并给予补助。增加国企转化绩效考核的内容,明确国企研发投入在考核中可以视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