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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空气站运行规范 质量保证实验室要求提高

   2018-08-17 生态环境部1023
核心提示: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其拆分为《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其拆分为《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本次修订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补充完善了对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校准、二氧化氮监测仪器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测试、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校准、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等方面的质控要求,修订了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对于质量保证实验室,新的配置清单如下: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pdf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本次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控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修订了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对于质量保证实验室,新的配置清单如下: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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