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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产品采取额外的进口管制措施

   2019-01-16 RID组织编译1123
核心提示:2019伊始,欧盟委员会发布指南文件《Guidelines on additional official controls on products originating from China》,宣布
 2019伊始,欧盟委员会发布指南文件《Guidelines on additional official controls on products originating from China》,宣布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有机食品和饲料采取额外的进口管制措施。

 

该指南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内原产地为中国的有机食品和饲料的所有批次货物,产品CN-code如下:

Chapter10长在茎上或穗上的未经加工的谷物,但包含经去壳抛光处理的大米;

Chapter11谷物研磨加工类产品,如小麦粉、淀粉、面筋粉;

Chapter12杂粮、种子和水果(含油料种子、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秸秆和草料;

Chapter23用食品加工中的残渣和废料制备的动物饲料;

还包括枸杞和枸杞相关产品。

注意:

※原产地为中国,通过第三方国家进入欧盟境内的有机产品同样适用于此监管措施。

※CN-code是出口至欧盟的产品根据(EU)NO 1006/2011的规则所匹配的代码。

 

 

 

新增加的管制措施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有机食品和饲料实施跟踪和识别程序,进口商需及时将每批进口货物的信息上报给主管当局,并配合有机产品的跟踪和识别过程;

2.在入境时需实施货物相关的文件审核,包括海关申报文件、检验证、运输单据、经营者和产品溯源性文件;

3.在入境地对每批进口有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且每批货物至少抽取一份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同时对抽样方法,测试方法和检测报告格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检测不合格,相关信息将会在欧盟委员会的有机农业信息系统(OFIS)予以通报。

 

 

 

为了确保客户出口至欧盟的有机产品顺利通关,请出口企业关注以下建议:

1.尽快核查企业出口至欧盟的产品是否属于此次管制范围;

2.溯源体系和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尽可能文件化并保留详细记录;

3.出口前先了解入境当地的主管当局的办事流程;

4.对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重点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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