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管理,推动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在2013版《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具备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申报认定门槛。如申请单位综合实力条款中,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从应不低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从10%以上降至8%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从应不低于500万元降至300万元。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从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降至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从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降至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从不少于30人降至20人。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2009年以来,我市已有44家单位被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为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成为我市科技攻关、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助力。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用好用足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