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提高
省财政厅介绍,《办法》进一步增强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管理自主权。直接费用全部可调,即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包括设备费在内的所有科目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此外,项目资金全部快拨,建立了拨付绿色通道和专账管理机制,科研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下设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明确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另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办法》强化激励导向,更加注重对科研人员人力成本补偿,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部分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得以提高,其中智力密集型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比例调整为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30%(原扣除比例为 20%),500 万元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原扣除比例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原扣除比例为 13%)。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增加了绩效激励的空间。
实行高端科研人才年薪制。对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管理。
此外,重点向一线和青年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办法》还优化了流程。比如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此外,增强监督检查的统筹性。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