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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湖南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支撑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3号)和《关于公布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名单(本科院校)的通知》(湘教通〔2018〕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国家战略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建设学科高峰;以创建一流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和湖湘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第三条 项目按照“分类发展,争创一流;学科引领,突出特色;提升水平,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 项目包括我省立项建设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培育学科”和“应用特色学科”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 项目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和实绩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2017年开始新一轮建设(世界一流建设学科从2016年开始新一轮建设)。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六条 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着力建设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学术环境不断优化,力争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行列和国内一流学科前列。
第七条 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以全国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并参考其他第三方评价结果,分层分类设定周期建设目标。
(一)世界一流建设学科项目所在高校,力争1个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行列,其他学科整体水平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中排名前移或保持不变,或者仍为国家急需、具有重大的行业或区域影响、学科优势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国内一流建设学科项目所在高校,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中,力争至少新增1~2个学科进入前10%学科行列,其他学科整体水平排名前移或保持不变。各学科形成2~3个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方向。
(三)国内一流培育学科项目所在高校,在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中,力争至少新增1~2个学科进入前20%学科行列,其他学科整体水平排名前移或保持不变。各学科形成1~2个国内一流特色学科方向。
(四)应用特色学科项目所在高校,各学科整体水平有明显提升,各项目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区域内一流水平,为行业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在服务湖南地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以实施学科建设计划为引领,实施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计划、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科学研究计划和产学研平台计划,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承创新优秀文化。
第九条 实施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要突出人才培养核心地位,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加快实施“六卓越一拔尖”人才培养计划2.0,完善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快形成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一流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和湖南经济社会急需的“芙蓉工匠”等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实施领军人才计划。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着力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对高端创新人才倾斜支持力度,赋予其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力争在新增高层次人才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集聚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培养储备一批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一条 实施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要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围绕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积极申报国家和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凝聚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团队效应和集聚效应。
第十二条 实施科学研究计划。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变革新趋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引导、鼓励和支持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基础研究。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影响的新型高校智库。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产出一批原创性技术成果和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实施产学研平台计划。要创新校地合作模式,深化产学研融合,强化协同创新,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充分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和鼓励与企业、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深入推进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创业园建设,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实施多元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学生交换、学分互认和联合培养。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科发展前沿,积极探索组建重大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深度参与国际或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参加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和博士生学术论坛,努力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 传承创新优秀文化。要大力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产出一批高质量、高品位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知识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静心治学,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充分发挥其教化育人作用,积极打造湖南优秀文化传承创新高地。
第十六条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要创新学科建设组织模式,处理好学校、学院和学科三者的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应赋予学科带头人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充分激发学科建设活力,积极打造学科高地,切实发挥引领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分工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总体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开展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筹措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高校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学科建设的领导,明确学科管理部门,建立学校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领导机制。要加大投入,集中财力,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科学编制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规划和专项资金预算;监督管理建设实施过程,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建设学科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本学科建设项目规划和专项资金预算,明确建设计划与任务;组织落实本学科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计划、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科学研究计划和产学研平台计划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科的评估、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高校要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建立“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库(按三年项目滚动规划编制),统筹省级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精心安排项目年度预算。高校可根据各学科绩效情况对年度预算进行适当调整,但省属高校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年均不得低于最低预算标准(表1),部属高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校应在当年12月份报送下一滚动周期的项目库,并在收到预算批复或财政指标文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库将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到具体建设项目。
表1 省属高校各项目建设周期经费年均最低预算标准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强化学科带头人对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职责。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预算与经费使用按照《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以人才培养成效、教师队伍水平、学术贡献度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核心要素,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引导高校学科建设更加注重提高出成果与出人才的双重效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报告、中期评估、终期考核”的绩效评价机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参与评估和考核工作。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成效认定、过程监管和动态调整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五条 实施年度自评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建设高校应当组织各学科对照设定的建设计划任务,开展学科年度建设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由学校汇总后,在学校网站主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中期绩效评估机制。建设中期,建设高校应当组织各学科对中期建设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中期自评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照学科的建设计划任务和中期自评报告,提出中期评估意见。省教育厅可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于建设成效不明显、未能完成中期建设计划任务的学科,督促学校按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调整出支持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期满考核验收制度。建设期满,建设高校需进行全面自评,并向省教育厅提交终期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终期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打破身份固化,动态监测、动态调整,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双一流”建设实效。期满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建设周期项目动态调整和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将建设进展、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