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修改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高温热处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和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
修改了烟气停留时间的定义和焚毁去除率的计算方法;
修改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焚烧设施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技术性能要求中对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及助燃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取消了对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提高了颗粒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焚烧的相关内容。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烟气黑度这一指标,将原先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修改为1小时均值和24小时均值,不再考虑不同规模焚烧设施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