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范围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有关精神,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据悉,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选择了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不再选择部分城市试点,一次招采即在全国同步实施。
各地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
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或 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 4 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
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具体采购品种及相关信息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