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相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验收指导检查。资料审核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危害评估报告、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情况等;现场查看重点为实验室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器材、个人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菌、毒)种和样本运输保藏情况等。
针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存在的体系文件、布局流程、操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组现场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出具《乌兰察布市BSL-1和BSL-2实验室备案审查验收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布局实验室空间,按照操作流程合理合规操作,严格实验室操作记录,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竭力保护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