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君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服务功能和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项目设计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经济、绿色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实验用房和保障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等。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以及根据当地气候或城市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配置的设施设备等。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承担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设置相应的教学用房。
第十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实验用房包括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实验用房。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址条件较好。二、周边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三、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划布局应按照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科学做好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二、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三、在满足基本基本功能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适当预留场地发展用地。
第十四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改扩建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等三项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自身业务需求、经济条件和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表1 规定。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功能需求确定。
注:1.原则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总建筑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00m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建筑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m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建筑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m2。2.服务人口超过表1 范围的、疾控任务繁重的,以及直辖市、重点城市等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 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 的规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条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每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300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按照适用、经济、卫生、环保的原则,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一致。建设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卫生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注重良好的自然通风,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担研究和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层高、进深与开间等应符合实验用房的特性,满足实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等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内部实验区应与实验人员办公、生活、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做到流线清晰,方便快捷。
第二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物垂直布局和工程管网设置,应便于废气、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与排放,和废气稀释与扩散。当实验、业务、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同一建筑物中,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建筑物上部,且宜按照毒理(包括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实验室的顺序由上至下依次安排。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应至少有一部货梯或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货梯。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不涉及隐私的房间,门应设可视窗。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牢固、保温、防火、防潮、表面光滑平整,同时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易清洁的要求。地面应满足光洁平整、耐腐蚀、耐磨损、耐着色与褪色、不起尘、易清洁、防水及防滑的要求。洁净实验用房,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用房和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用房地面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装修材料应满足相关环保和防火要求;二、地面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顶棚应光洁、元眩光、不起尘、不积尘;三、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四、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应做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五、实验用台柜应坚实牢固、边角光滑,耐腐蚀、易清洁、防水、防潮、防火,便于维护保养。对于有高温试验要求的,还应耐高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六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的储存、运输、使用、收集、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服务半径小于30m 的紧急疏散方向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的邻近区域,应设置共用紧急洗眼和冲淋装置,并宜设置有毒有害因素报警装置及其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为满足功能需求,对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等要求的不兼容的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空气调节系统,避免交叉干扰,确保实验用房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照度和噪声等室内环境指标符合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机械通风设施设备应满足运维安全、使用方便的要求。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四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配置宜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与实验活动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智能化运行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六章 仪器设备及相关指标
第四十四条 省级、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所承担的专业类别、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专业仪器设备参照附录B 执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仪器设备,根据职能和需求配备。
第四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第四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