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移动式实验室(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移动式实验室,下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现将武汉市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各移动式实验室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 27421-2015)》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实验活动。
二、明确移动式实验室产权单位主体责任
1.做好移动式实验室安全性能验收。生物安全关键设施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紫外灯、实验室压力、送排风高效过滤器等,应由具有CMA或CNAS检测项目资质的机构对其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制定移动式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除固定实验室需有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外,还应至少包括移动式实验室移动过程的现场工作规程、安全手册和安保规定、实验室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
3.移动实验室使用前,应在实验室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本市的实验室产权单位应通过《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若为气囊(膜)等可拆装移动式实验室,产权单位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向移动式实验室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纸质备案申请,并经初审后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生物安全实验室临时备案。
4.在武汉市内,当移动式实验室移动到产权单位辖区外的行政区时,在开展实验活动前,产权单位应向移动目的地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工作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移动实验室移动目的地地址、实验活动内容、预期工作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附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
5.移动式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做好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人员健康监测、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消毒、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意外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及相关活动记录。
6.移动式实验室结束目的地工作离开前,应向目的地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工作总结并报告去向。
三、落实区卫生健康局属地管理责任
1.加强辖区内产权单位的移动式实验室及辖区内在用的外来移动式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当产权单位申请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后应及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3.实时掌握辖区内移动式实验室的动态。
4.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
以上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在武汉市市域内开展工作但非武汉市备案的生物安全一级、二级移动式实验室。
国家、省关于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余谨85690916
陈智13871056633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18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