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2023-01-09
1050
核心提示:2023年1月3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了《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了《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号)《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0〕2号)《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平规〔2019〕1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简化管理程序、推动建立基于绩效产出的激励机制,省科技厅充分调研并借鉴国家及省外政策文件和经验做法,对《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订,研究形成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含2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订的目的、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功能定位、依托单位性质和建设管理要求。第二章职责与分工,明确了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评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布局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立项原则。第四章运行管理,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建要求,实验室主任聘任原则、固定和流动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和实体化运行等方面内容。第五章考核激励与动态管理,明确了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方式、各档次比例、激励措施以及变更取消情形。第六章附则,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命名规则、办法的生效及原相关办法的废止。
附件为《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重视实验室绩效评估要点和权重。
(一)细化申报条件。进一步细化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在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中,强调“具备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在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中,强调“近3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4%以上,或年研发投入4000万元以上”。
(二)简化管理程序。对原3个办法中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程序、运行机制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删减,由原来的144条修改为34条。取消了原有2年建设期和建设任务验收环节,直接纳入管理序列,并自立项的第二年开始,参与绩效评估,推动重点实验室早入列、早见效。(三)强化绩效评估。根据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不同定位,设计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简化了评估档次,明确了优秀和不合格比例,并由原来的3年一次绩效评估调整为每年一次绩效评估,着力强化重点实验室过程管理、打造标杆样板、推动有组织科研。
(四)改善激励方式。根据后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财政政策,将对合格以上等次重点实验室的后补助经费支持调整为通过科研项目等形式,择优支持合格、优秀等次重点实验室承担省级科技任务、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